作者:香坊区婚展计算器有限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148时间:2026-01-29 16:01:00
法院审理认为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

庭审中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最终分居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十年前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婚前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